第二护照并非终身有效,这些国家会收回国籍
仅持有单一国籍时,在几乎所有国家,你终身可在任意地方生活,国籍不会因此受损。无需申报、续证,也不用满足最低居住次数来保留国籍。
若拥有双重国籍,则有十个国家会将其中一重国籍变为需要主动维持的身份,相关截止时间以生日或文件签发日期为准。
触发国籍丧失的核心判定标准,是第二国籍是否维持法定有效状态,证明方式包括更新证件、提交申报材料,或在指定生日前证明身份关联。单纯在海外长期居住,很少会单独造成国籍丧失。
对于搭建多国护照组合的人群而言,国籍存续本身就是尽职调查的一项独立内容。《投资移民知情者》另有配套文章,从父母视角分析子女丧失原生国籍的相关时限;本文则聚焦国籍持有人本身。
永不停歇的荷兰计时规则
荷兰国籍丧失判定依据文件,而非生日。拥有荷兰国籍同时持有另一国国籍、且持续在荷兰本土、荷兰王国其他属地及欧盟境外长期居住者,若未在 13 年有效期内申领新的荷兰护照、身份证或国籍证明,将自动丧失荷兰国籍。
适用豁免的地域范围比看上去更广:包含荷兰本土,加勒比市政区博奈尔、圣尤斯特歇斯、萨巴,以及阿鲁巴、库拉索、圣马丁,同时覆盖全部欧盟成员国。
每申领一份新证件,13 年计时周期就会重新起算,起算点为证件签发日,而非申请日。
只要在荷兰王国或欧盟境内居住满一年,同样重置计时周期。以下人员可豁免该规则:为荷兰、阿鲁巴、库拉索、圣马丁,或是荷兰王国派驻的国际组织提供服务的人员,及其配偶、未婚稳定伴侣。
2003 至 2022 年间,该期限为 10 年,曾有成千上万人直到护照续申请被拒,才发现自己已失去荷兰国籍。荷兰政府指引提示,证件办理耗时数月,必须在截止日期前提前申请。
国籍丧失属于法律自动生效,事发时官方不会单独个案审核。欧洲法院(CJEU)2019 年 Tjebbes 案判决之后,荷兰法律允许在国籍自动丧失后,对该结果的比例性进行事后审查;若后果严重失衡,国籍可溯及既往恢复。
荷兰议会正在审议一项改革法案:满足一次合格续期即可永久消除该风险,不再需要每 13 年更新文件。但法案尚未通过,因此本文所述现行规则仍有效。
北欧国家 22 岁年龄门槛规则
北欧五国均会对部分公民,在其年满 22 周岁、且与本国无实质关联时,剥夺国籍。若国籍丧失会导致当事人无国籍,或当事人已在另一北欧国家居住满 7 年,则不适用该剥夺条款。
丹麦、冰岛、瑞典的规则针对出生在海外、从未在本国居住或通过到访建立关联的人群。芬兰、挪威则将规则绑定双重国籍,适用于出生即获得本国国籍、同时持有另一国护照的人;仅拥有单一国籍的公民不会受到该条款约束。
芬兰存在特殊附加条件:即便在芬兰出生,当事人也必须在 22 岁时仍保有芬兰的户籍登记,才能保留国籍。
上述国家均设有保留国籍的申请通道,但各国申请窗口期不同,即便是谨慎规划的家庭也容易踩坑。瑞典、冰岛的申请窗口期为 18 至 22 周岁。
丹麦于 2024 年 10 月将申请起始时间提前至 20 周岁,原因是审理周期超过一年。芬兰需在 18 至 21 周岁完成资格申请;挪威无最低年龄限制,仅要求在 22 周岁生日前提交申请,未成年人可由监护人代办。
其中三项国籍剥夺不再是绝对不可逆转。2023 年丹麦相关案件中,欧洲法院(CJEU)裁定:若国籍丧失同时意味着失去欧盟公民身份,当事人有权申请比例性审查,该原则与 Tjebbes 案保持一致。该规则仅适用于丹麦、瑞典、芬兰;挪威、冰岛属于欧洲经济区(EEA)而非欧盟,其国籍不附带欧盟公民权利,不适用该审查。
对于国籍丧失会连带失去欧盟公民身份的保留申请,丹麦现已全部开展比例性评估;持有第二本欧盟国籍的申请人除外。自 2026 年 6 月 6 日起,瑞典允许依据 22 岁规则丧失国籍的人士申请恢复国籍。
爱尔兰对归化公民的自由裁量权
爱尔兰国籍不会自动失效,但归化公民大多不知道,司法部持有一项自由裁量权力。依据《1956 年爱尔兰国籍与公民身份法》第 19 条:归化公民若连续在爱尔兰境外居住满 7 年,且无合理理由未按年提交维持爱尔兰国籍的意向申报,司法部长可撤销其归化证书。
该权力仅适用于归化公民,不适用于凭借爱尔兰血统 / 关联关系归化者,以及原生爱尔兰公民。因公职在海外停留的时间,不计入这 7 年海外居住时长。
国籍撤销并非自动生效,需要经过调查委员会审议与部长裁量,目前公开报道中尚无任何人基于该条款丧失爱尔兰国籍的案例。
爱尔兰最高法院于 2020 年 10 月裁定相关程序违宪,并在 2021 年 2 月废除第 19 条第 2 款、第 3 款,但保留第 19 条第 1 款规定的部长权限与适用理由。爱尔兰议会通过《法院、民法、刑法及养老金(杂项规定)法案 2024》重建了整套流程,该条款自 2025 年 4 月 7 日起恢复生效。因此谨慎的海外归化公民会每年提交这份申报。

具备欧盟国籍潜在申领资格的美国公民
西班牙:21 岁及后续国籍申报义务
西班牙《宪法》第 11 条保护原生国籍,双重国籍持有者同样受保护。该保护针对国籍剥夺,但不适用于第 24 条定义的自愿丧失国籍。因此,即便是原生西班牙公民,也可能落入下述规则范围。
依据第 24 条,在海外居住的西班牙人,在取得另一国国籍 3 年后将丧失西班牙国籍;除非在该期限内向民事登记处申报保留西班牙国籍。对于成年前已持有外国国籍、且仅使用该外国国籍的人群,同样适用该计时规则,无需新取得外国国籍即可触发条款。
第 24 条还有一条针对海外第三代的独立规则:出生并定居海外、通过同样出生于海外的父母获得西班牙国籍,且持有居住国国籍的人士,必须在年满 18 周岁起 3 年内,向领事民事登记处申报保留西班牙国籍。
错过窗口期,国籍将在 21 周岁生日失效;后续恢复国籍通常需要在西班牙境内居住。
另外两个年龄节点:25 岁、28 岁
瑞士国籍丧失判定以登记手续为准,而非居住地点。父母一方为瑞士籍、本人出生在海外且同时持有另一国国籍的子女,25 周岁时丧失瑞士国籍;除非出生信息已向瑞士主管机关报备,或本人书面声明希望保留瑞士国籍,其子女也会一并丧失国籍。
该门槛并不高,任何登记、身份证件签发行为都视作有效留存,本质考验当事人是否知晓规则,而非真实关联。现行《国籍法》生效前,该年龄门槛为 22 岁。
比利时的截止年龄为 28 周岁。1967 年 1 月 1 日后在海外出生的比利时人,若持有另一国国籍、18 至 28 周岁主要居住地均在比利时境外,且并非受比利时政府或比利时企业外派海外,同时在这十年间从未提交国籍保留申报,则会在 28 周岁生日丧失比利时国籍。
2018 年 7 月 12 日时未满 28 周岁的人群,只要在 18–28 岁期间申领比利时护照或身份证,即可规避国籍丧失风险,常规的证件续期本身就等同于国籍保留行为。
规则不适用的情形
单一国籍几乎不会面临上述风险。荷兰、北欧、西班牙、瑞士、比利时的相关规则,全部以持有人拥有第二国籍为前提;因为剥夺唯一国籍会造成无国籍人,上述各国法律均禁止该情形。爱尔兰属于特例,第 19 条没有无国籍限制,爱尔兰对 1961 年《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》的保留条款,仅要求在决策时考量无国籍风险。
很多国家完全没有这类国籍维持义务。美国公民可终身定居海外,即便持有第二本护照,无需提交任何申报即可保留美国国籍;数十年前美国已废除那条曾剥夺部分海外双重国籍人士国籍的法律。
英国、爱尔兰、法国、德国、意大利、葡萄牙、加拿大、澳大利亚的原生国籍持有人同样如此。加拿大已于 2009 年废除 28 岁国籍保留要求。本文所列国家的共同点,并非单纯管控海外居住,而是针对持有双重国籍的人群,在第二国籍未维持法定有效状态时启动国籍丧失程序。
第二本护照真正对你的要求
正是第二国籍激活了上述整套规则。护照组合需要持续维护,不能只一味收集。若取得护照后就默认国籍永久有效,持有人最容易失去国籍。
对比失去国籍(附带欧盟公民权益)的后果,维持手续的成本很低:完成荷兰证件更新、在北欧生日前提交保留申请、向西班牙领事馆申报、在瑞士或比利时申领证件;每项手续仅需一个下午的工作量。
把家庭内所有第二国籍对应的截止日期记入日程,国籍就能稳定保留。放任不管,部分国籍将会失效。